(2016)闽0802民初25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邓春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岩市万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邓春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02民初2510号原告龙岩市万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西陂街道犀牛路安置小区微利商品房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55095188XD。法定代表人章耀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金秀,女,198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龙岩市新罗区。委托代理人林金成,男,195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邓春波,男,1979年6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岩市万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邓春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龙岩市万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龙岩市万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岩市万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龙岩市万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江 海 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重苑(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