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021民初2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范小玲诉李清亮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1021民初263号原告范某某。被告李某某。原告范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兴社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范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范某某诉称,其与被告于2000年结婚。共同生活期间因生活琐事多次争吵打架,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要求离婚,抚养孩子,被告承担孩子抚养费。被告李某某辩称,共同生活中有过争吵属实,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6年经他人介绍相识,2000年3月8日举行结婚仪式共同生活,同年7月4日在庆城县桐川乡人民政府补办结婚登记。2000年11月16日生男孩李某甲,2002年9月27日生女孩李某乙。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数次争吵厮打。2015年2月,原告以外出打工为由离家出走至今未归。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且已生育子女。共同生活中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厮打,不足以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只要双方能相互尊重,积极沟通,仍有和好希望。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范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2份,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兴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付良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