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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281刑初1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钟某甲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281刑初165号公诉机关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某甲,农民。2015年12月18日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大冶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2016年1月8日被大冶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大冶市人民检察院以冶检公诉刑诉(2016)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某甲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冶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炬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大冶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5日,被告人钟某甲因故将钟某戊的鄂B×××××小轿车砸坏。经物价部门鉴定,被损坏轿车物品价值人民币14152元。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钟某甲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并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被告人钟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份,被告人钟某甲发现妻子刘某与同湾村民钟某乙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即向刘某提出离婚,并要求钟某乙予以补偿。同年10月份,被告人钟某甲与刘某办理离婚手续。钟某乙得知后让钟某戊出面做调解工作。2015年11月3日左右的一天,钟某戊打电话让被告人钟某甲等人从广州回家协商此事。11月5日,被告人钟某甲打电话告知钟某戊其已经回家,钟某戊接电话后称管不了此事。大约30分钟,钟某戊驾驶牌号鄂B×××××小轿车回到大屋钟湾,被告人钟某甲与钟某戊见面后发生争执,被告人钟某甲一气之下持木棍对鄂B×××××小轿车进行打砸。经物价部门鉴定,被损坏轿车物品价值人民币14152元。案发后,被告人钟某甲的行为取得被害人钟某戊的谅解。归案后,被告人钟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以上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协议书、谅解书、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书等书证;鉴定意见书;证人钟某乙、钟某丙、钟某丁的证言;被害人钟某戊的陈述及被告人钟某甲的供述等证据证实,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甲故意毁坏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归案后,被告人钟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本案系民间纠纷引发且被告人钟某甲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结合大冶市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书,依法对被告人钟某甲适用非监禁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钟某甲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长青人民陪审员  刘琼青人民陪审员  祁国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彭 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