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4民申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刘A与被申请人刘B健康权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A,刘B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4民申1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刘A。委托代理人:张鑫磊,辽宁开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刘B。再审申请人刘A因与被申请人刘B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葫民终字第003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A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本案是被申请人不当行为激化矛盾,该纠纷发生地点是申请人家门口,是被申请人上门挑衅,申请人是被迫自卫,应认定为正当防卫,被申请人应承担全部责任。被申请人主张的医疗费不应全部认定,护理费不应认定,原判护理费每天110元的标准过高。请求撤销(2015)葫民终字第00333号民事判决,对本案提起再审。刘B提交意见称,对方指责我无理挑衅的事实不存在,说我砸他们家的门,没有证据证明,我有邻居作证,是她打我。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刘A与刘B因空调滴水的事情发生矛盾,发生口角、进而厮打,造成双方身体不同程度损害,该事实原审认定正确。对于打架一事双方均存在过错,均应承担一定责任,且申请人方没有证据证明己方应减少责任比例,关于申请人主张赔偿数额原审认定错误的观点,经查,原审认定数额均有证据支持,本院对申请人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本次复查中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与本案无关,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新证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有证据证明,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刘A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A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唐铁刚代理审判员 刘丽雅代理审判员 葛 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影本裁定书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