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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一法执字第1094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陈月欢、邓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月欢,邓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执字第10941-2号申请执行人:陈月欢,女,195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委托代理人:徐珊珊,系广东敬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邓健,男,1972年8月18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岑溪市,申请执行人陈月欢与被执行人邓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中一法民四初字第10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邓健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赔偿款21127.5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1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12月29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金融机构、中山市国土资源管理局、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等部门调查,经查,于2016年3月1日查封被执行人邓健名下的粤T×××××汽车一辆,因上述车辆去向不明暂未能扣押,无法处理。另查明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在中山辖区内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上述事实清楚,申请执行人的本案债权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中一法执字第1094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当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林旭东执行员  黄桂源执行员  叶如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耀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