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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602民初17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谈小毛与李金龙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谈小毛,李金龙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602民初1742号原告谈小毛。被告李金龙。本院在审理原告谈小毛与被告李金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谈小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谈小毛负担。审判员  王信贤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严 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