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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25刑初1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被告人何某甲犯抢劫罪一审判决书

法院

江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永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甲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125刑初104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某甲,绰号“黑鬼”、“二毛”,农民。因涉嫌抢劫罪,经江永县公安局决定,于2011年8月11日被监视居住;因涉嫌犯抢劫罪,经江永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12月31日被江永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江永县看守所。江永县人民检察院以江永检公诉刑诉(2016)1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甲犯抢劫罪,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何雪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江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2月20日,被告人何某甲与王某甲、何某乙、卢豆豆(均另案处理)商量好一起去抢学生的钱,四人便到江永县潇浦镇“快乐吧”网吧四处走动,寻找作案目标。王某甲叫何某甲、卢豆豆将正在上网的刘某骗出网吧,然后向其索要钱财,但因搜不出钱,刘某趁机跑回网吧。接着,王某甲又叫何某甲、卢豆豆将正在上网的被害人欧某骗出,何某甲则与王某甲、卢豆豆等人将其挟持到楼下以纯服饰店后面的巷子内。何某甲等人向欧某索要钱财,因欧某不愿意给钱,何某甲遂先动手打了欧某两巴掌,接着王某甲、卢豆豆等人则采用脚踢、持石头威胁或者殴打等方式一起逼欧某交出230元现金,致欧某左耳垂部、右前额受伤。2015年12月31日,被告人何某甲在江永县公安局人口大队办理户籍业务时被民警抓获。该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暴力、胁迫的方式抢劫私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抢劫罪。被告人何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提请本院对被告人何某甲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四年以下量刑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的伤情痕迹照片等物证,处警经过、到案经过、诊断证明、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何某乙、王某甲、肖某、刘某、杨某、王某乙、唐某的证言,被害人欧某的陈述,被告人何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暴力、胁迫的方式抢劫私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甲犯抢劫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何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何某甲投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但其在监视居住期间脱逃,不构成自首;被告人何某甲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依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某甲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31日起至2018年12月30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蒋公查审 判 员  何恭慎人民陪审员  周福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何 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