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溧执字第11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江苏溧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屏支行与被执行人南京安达泰星电子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溧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屏支行,南京安达泰星电子有限公司,周明,常琴,赵维钢,赵慧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溧执字第1158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溧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屏支行,住东屏镇东湖路,法定代表人:章军花。被执行人南京安达泰星电子有限公司,住溧水区东屏镇工业集中区四区朝阳路28号,法定代表人:常琴。被执行人周明,男,1974年4月27日出生,41岁,汉族。被执行人常琴,女,1975年11月6日出生,39岁,汉族。被执行人赵维钢,男,1971年3月21日出生,44岁,汉族。被执行人赵慧卫,女,1975年7月25日出生,39岁,汉族。关于申请执行人江苏溧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屏支行与被执行人南京安达泰星电子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评估。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执行风险并释明执行法律规定,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符合规定的可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提出执行异议。异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卞卫明执行员 王成孝执行员 倪 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田飞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