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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22执2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李秀荣与淄博鸿丰纺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秀荣,淄博鸿丰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22执223号申请执行人李秀荣。被执行人淄博鸿丰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青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于立明,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秀荣与被执行人淄博鸿丰纺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淄博鸿丰纺织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秀荣亦不能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李秀荣申请执行标的261039.8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执行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2015)高民初字9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李秀荣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单保光审判员  蔡雁飞审判员  宋 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