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3民初12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3民初1242号原告孙某某,男,194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荔县。被告孙某某,男,40岁,汉族,农民,住大荔县官池镇苏家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法应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孙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会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申国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