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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刑终1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仁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刑终113号上诉人(原审自诉人)许仁义。原审自诉人许仁义不服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2016)豫0724刑初41号对其自诉不予受理的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要求撤销获嘉县人民法院的裁定,由该院立案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许仁义的自诉符合人民法院受理刑事自诉案件的范围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获嘉县人民法院(2016)豫0724刑初41号刑事裁定。二、本案由获嘉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安利军审判员  周玉崴审判员  李中孝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宋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