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刑终1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仁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刑终113号上诉人(原审自诉人)许仁义。原审自诉人许仁义不服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2016)豫0724刑初41号对其自诉不予受理的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要求撤销获嘉县人民法院的裁定,由该院立案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许仁义的自诉符合人民法院受理刑事自诉案件的范围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获嘉县人民法院(2016)豫0724刑初41号刑事裁定。二、本案由获嘉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安利军审判员 周玉崴审判员 李中孝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宋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