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27执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4
案件名称
武云峰与王立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木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云峰,王立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7执1号申请执行人武云峰,住木兰县。被执行人王立平,住木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云峰与被执行人王立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2015)木商初字第334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王立平应给付武云峰借款本金2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武云峰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2015)木商初字第334号民事调解书中于2015年10月30日前履行20000元该项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春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晓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