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邵东民初字第38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阳勇与邵东县丰顺贸易有限公司、邓北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勇,邵东县丰顺贸易有限公司,邓北顺,李良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邵东民初字第3821号原告阳勇。委托代理人张新高,邵东县昭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邵东县丰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邵东县两市镇红岭路*******号。法定代表人邓北顺,该公司负责人。被告邓北顺。被告李良珍,系邓北顺之妻。原告阳勇与被告邵东县丰顺贸易有限公司、邓北顺、李良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周懿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姚作化、人民陪审员彭求卿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阳勇及委托代理人张新高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邵东县丰顺贸易有限公司、邓北顺、李良珍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阳勇诉称,被告邓北顺和李良珍系夫妻关系,二人成立了邵东县丰顺贸易有限公司,邓北顺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因被告邵东县丰顺贸易有限公司有大量运输业务,原告从2013年3月至2013年11月一直为公司运输货物,至2013年11月4日止拖欠运输费235920元,2014年1月30日,被告邓北顺向原告出具拖欠运费的欠条,承诺2014年4月底全部付清,但时至起诉前,被告仍未支付运费,原告请求由三被告共同偿还运费235920元以及按月利率0.5%从2014年4月30日至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被告邵东县丰顺贸易有限公司、邓北顺、李良珍未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经审理查明,邵东县丰顺贸易有限公司为自然人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只有被告邓北顺和李良珍两个自然人股东,被告邓北顺是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原告阳勇从从2013年3月至2013年11月一直为公司运输锰矿等货物,至2013年11月4日公司共计拖欠原告运费235920元,2014年1月26日被告邓北顺向原告出具欠条,欠条上写明2014年4月底结清,但该运费被告一直未向原告支付。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原告身份证、被告邓北顺、李良珍的户籍信息、邵东县丰顺贸易有限公司的企业信息、欠条以及原告的当庭陈述在卷予以证明,可以认定。本院认为,本案并非立案时确定的民间借贷纠纷,而系运输合同纠纷。原告阳勇为被告邵东县丰顺贸易有限公司运输货物,被告邵东县丰顺贸易有限公司拖欠原告的运输费用,应当向原告阳勇支付该运输费用235920元。邵东县丰顺贸易有限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自己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而公司独立对外承担责任。被告邓北顺向原告出具欠条的行为,系邓北顺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所做的公司行为,于个人无关,故原告阳勇要求被告邓北顺、李良珍承担支付运输费用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承担逾期利息,实为违约支付运输费用的利息损失,被告邵东县丰顺贸易有限公司应按约定及时支付运输费用,拖欠不付构成违约,应当赔偿原告利息损失,损失可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贷款利率计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由被告邵东县丰顺贸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阳勇运输费用235920元;2、由被告邵东县丰顺贸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阳勇运费利息损失(以运费235920元为基数,从2014年5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贷款利率计算);3、驳回原告阳勇请求被告邓北顺、李良珍支付运输费用和损失的诉讼请求。如义务人未在本判决生效后指定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5193元,由被告邵东县丰顺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义务人如未在本判决生效后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权利人应在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逾期不申请,视为放弃申请执行权。审 判 长 周 懿审 判 员 姚作化人民陪审员 彭求卿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邓 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九十二条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应当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承运人未按照约定路线或者通常路线运输增加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可以拒绝支付增加部分的票款或者运输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