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8民初22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李祖木与夏国雷、李学森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祖木,夏国雷,李学森,王艳诗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8民初2218号原告:李祖木,男,1964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被告:夏国雷,男,成年,汉族,住濮阳县。被告:李学森,男,成年,汉族,住濮阳县。被告:王艳诗,女,成年,汉族,住濮阳县。原告李祖木诉被告夏国雷、李学森、王艳诗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夏国雷、李学森、王艳诗送达地址不能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查证后也不能确定被告王艳诗的送达地址,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祖木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该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关胜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欣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