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晋0202民初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原告马占与被告刘亮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占,刘亮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202民初9号原告马占,男,197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城区。被告刘亮亮,男,1981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占与被告刘亮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占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本院退还原告400元,其余400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顾 兵人民陪审员  刘丽萍人民陪审员  王耀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相文飞温砚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