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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2民监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原审原告洪文安与原审被告王泗海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洪文安,王泗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2民监4号原审原告洪文安,男,1963年8月22日,汉族,住晋江市。原审被告王泗海,男,1971年3月9日,汉族,住晋江市。原审原告洪文安与原审被告王泗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8日作出(2015)晋民初字第93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林文晋审 判 员  苏恬恬代理审判员  熊 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黄勤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