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民终19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赵超与北京尚合信广告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民终19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反诉原告)赵超,男,1981年2月12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反诉被告)北京尚合信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裕民路18号5层501室(德胜园区)。法定代表人刘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冬萍,女,1976年12月24日出生。上诉人赵超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尚合信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合信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商)初字第197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梁睿担任审判长,法官张辉、苏汀珺参加的合议庭,于2016年4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赵超,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陈冬萍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尚合信公司在一审中起诉称:尚合信公司与赵超于2015年4月8日签订编号为YJ20150408的购销合同,依据购销合同,尚合信公司向赵超订购300条规格为180cm×90cm、印有尚合信公司指定设计图案的浴巾;货款金额为22800元,预付款50%;交货期为2015年4月24日中午12时前;交货地点为北京市东城区国旅大厦7层办公室。同日,尚合信公司通过网上银行预付赵超货款11400元。4月7日,尚合信公司通过QQ软件发送文件向赵超提供设计图案。4月22日,赵超应尚合信公司的要求提供实物效果图,但尚合信公司发现该效果图上的Logo文字字体与尚合信公司提供的设计图案不符,因此要求赵超重做Logo。经协商,尚合信公司同意将交货期延至2015年4月24日下午6时30分;赵超同意重新做Logo并按时交货。鉴于赵超在印制Logo时曾出现过失误,尚合信公司担心赵超货不对板,故自4月23日晚上9时多开始,尚合信公司一直要求赵超提供重做后的货物图样,但赵超拒不提供图样,考虑到交货期迫近,4月24日,尚合信公司同意在验货前支付尾款11400元,同时要求赵超在当日下午6时30分交货,但赵超届时既不交货,也不收款,尚合信公司认为赵超收取尚合信公司的预付款后却拒不向赵超供货,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解除购销合同;2、返还预付款11400元;3、退回预付制版费500元;4、承担本案诉讼费。赵超在一审中答辩称:一、不同意解除合同。不是赵超不给尚合信公司交付货物,合同中载明的是尚合信公司交付50%的定金,生产完毕后尚合信公司支付50%的货款,赵超才可以发货,但尚合信公司迟迟不交付剩余50%的货款,所以导致赵超无法发货。二、尚合信公司起诉状陈述的以下内容不属实:1、起诉状上称订购浴巾规格为180cm×90cm,但合同约定的是80cm×180cm;2、尚合信公司称11400元是预付款,但实际是定金;3、赵超提前告诉尚合信公司需要做样品,因为产品可能会有色差,但是需要支付500元样品费,当时尚合信公司定第一批本案的货物时候想节约成本,没有支付500元样品费,故赵超没有做样品,就直接生产了合同项下的300条浴巾(就是大货),大货做出来后,赵超从300条的大货中拿出一条作为样品给尚合信公司看,尚合信公司称东西很好,各方面都可以,就是Logo的字体和之前的效果图有区别,Logo不对,但赵超之前就跟尚合信公司说过效果图和成品会有些不一样,尚合信公司就说要和夏威夷航空公司(以下简称夏航)沟通,但沟通后尚合信公司告诉赵超只要外包装盒不要浴巾了,赵超没有同意。后尚合信公司又给了500元制版费让赵超生产第二批浴巾,赵超跟尚合信公司说时间太紧张可能做不出来,尚合信公司称不要求产品的质量,只要Logo正确就可以,赵超才勉强答应生产第二批货物。4月23日晚上11时左右,赵超给尚合信公司发图片Logo,尚合信公司同意生产了,赵超就生产了第二批289条,要求尚合信公司支付589条全部浴巾的费用,赵超让尚合信公司打款,尚合信公司非要看实际的产品,赵超之前也已经给尚合信公司拍过局部图片,主要是拍的Logo,但尚合信公司想让赵超拍一张浴巾整体的图片,但因为浴巾太大,赵超跟尚合信公司说照片看不出来效果,说收货的时候看具体的东西。后赵超把产品拉到了北京,在4月24日上午9时尚合信公司给赵超打电话称客户不要货,送来了也没有用。赵超在4月25日就把货拉回了河北省高阳县。中途尚合信公司给赵超打电话说是客户不要,不是尚合信公司不要了。后来尚合信公司给赵超打电话让赵超拉到一个酒店,赵超没有同意。尚合信公司就一直要求赵超返还定金。一审诉讼中,赵超提出反诉称:尚合信公司与赵超于2015年4月8日签订编号为YJ20150408的购销合同,依据购销合同,尚合信公司向赵超订购300条规格为80cm×180cm的印有尚合信公司设计图案的浴巾,货款的金额为22800元,定金为11400元,交货日期为2015年4月24日中午12时前,交货地点为北京市东城区国旅大厦7层办公室。2015年3月,尚合信公司找到赵超店铺,想要定作一批浴巾,经过半个多月的沟通,4月7日,尚合信公司确定定作300条80cm×180cm的浴巾,期间赵超要求尚合信公司支付500元样品费用,而尚合信公司因为这500元而不选择做样品,直接生产大货。赵超告诉尚合信公司,如果不做样品,最终货物会与尚合信公司出的效果图存在色差和字体的差别,但尚合信公司还是坚持不做样品,只要和效果图差不多就行。2015年4月22日,尚合信公司要求看大货图片,赵超把图片发给尚合信公司之后,尚合信公司马上就说字的颜色不对(赵超提前就跟尚合信公司说过会有色差),后又说字体错了。2015年4月23日,拿到大货成品之后,尚合信公司说质量很好,字体有细微差别,应该没问题(尚合信公司是认可浴巾的),在尚合信公司和夏航沟通之后,马上360度大转弯,让赵超想办法把浴巾字体抹掉,因为这个字体没法改,尚合信公司让赵超再做一批浴巾,只要Logo字体正确,浴巾质量尺寸都不是问题。尚合信公司还答应把第一批浴巾帮忙销售出去,故赵超在不得已的情况下,于2015年4月23日下午回到厂家所在地,又给生产了289条浴巾。在这次生产浴巾前,赵超要求尚合信公司写下书面证据生产浴巾,然而第二批浴巾按照尚合信公司要求生产出来后,赵超要求尚合信公司按照购销合同打款发货,但尚合信公司拒绝打款,赵超只好把货先拉到北京。2015年4月24日9时,尚合信公司问货物到哪了,赵超告知在西三环,然而尚合信公司说客户不要货了,就是在12时之前把货送达合同约定地点尚合信公司也不会要了。直到2015年4月24日12时,尚合信公司也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打款,后来尚合信公司试图用电话录音和私自改变交货时间和地点改变违约的事实,故赵超提出反诉,请求判令尚合信公司:1、继续履行合同,支付剩余货款38148元,并接收货物(包括浴巾589条和盒子300套);2、支付货物运输费用1200元;3、承担本案诉讼费。尚合信公司在一审中就赵超的反诉答辩称:一、由于赵超严重违约,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尚合信公司作为中间商,为最终用户夏航北京办公室订购浴巾。夏航订购这批浴巾,专门用于夏航2015年4月24日开展的特定的业务推广活动,因此才把交货时间定在2015年4月24日中午12时之前。后来几经波折,在尚合信公司的努力下,夏航才同意将交货时间延至下午6时30分(活动开始前)。尚合信公司、夏航都希望赵超能够完全正确地履行合同,但由于赵超拒绝交货,夏航的这次活动未能用到这批浴巾,故合同实际履行已无必要,只能解除。二、赵超称尚合信公司因为500元样品费用而选择不做样品,直接生产大货,是完全不实的。根据双方QQ聊天记录,是因为赵超的保证货品质量和工艺的信心,和赵超声称的时间紧迫,要实现4月24日收货,就没有做样品的时间。对于样品的要求,尚合信公司一直都在强调要提前看到。另外,赵超还提到因为不做样品会导致货物与效果图有色差和字体的差别,完全是强词狡辩;4月9日,尚合信公司接到赵超的电话(没有录音),说是盒子厂家因为时间紧要加价才给做,另外就是强调颜色会有色差,双方协商解决办法就是让浴巾印刷厂家跟包装盒子厂家统一色号就行。结果最终包装盒子厂家印出的Logo是正确的,最终用户夏航接受了,而浴巾厂家印刷部分完全没有跟包装盒子用同一颜色印刷,并且改变了尚合信公司提供的AI文件Logo图标的字体。三、赵超称在夏航北京办公室的最终客户发现印刷的Logo字体有问题后,尚合信公司要求其再做一批共289条浴巾的说法也是反口诬赖。赵超4月22日下午以及4月23日中午都来到尚合信公司当面商讨解决办法的(现场没有录音)。尚合信公司都是跟最终客户的职员商量改正错误的解决方案,为赵超能弥补错误,减少损失而做各种努力。但是赵超都是拒绝的。最后夏航说如果能先印出150条带正确Logo的浴巾保证他们如期正常使用,其他的后边再商量解决。但是赵超还是一直纠结拒绝尚合信公司提出的任何方案。之后尚合信公司的代理人陈冬萍也因为是整个事情的实际操作人,才最后出于好心说只要赵超能帮忙处理好这次事故,让这批加工订单成交,陈冬萍本人愿意帮忙赵超去卖那批有问题的浴巾。另外,4月23日晚上21时11分,赵超主动打电话给尚合信公司说重新给做了,这是赵超没有跟尚合信公司商量,自己做的决定。四、赵超称尚合信公司拒绝打款,还私自改变交货时间和地点是违约在先,纯属诬陷尚合信公司。根据电话录音证据,短信聊天记录以及QQ聊天记录,因为尚合信公司在与赵超在加工生产浴巾沟通过程中,一直强调时间紧;同时因为夏航办公地址及其活动举办地址都有货车限行的规定,赵超说需要在夜间安排送货,所以尚合信公司才希望赵超能直接送货到夏航活动举办地址。对于拒绝支付剩余货款的事,从双方交流的短信记录查实,赵超在4月24日凌晨2时23分发短信要求尚合信公司汇款,这不是工作时间根本没法打款。另外,根据双方电话通话记录查实,赵超在4月23日晚上的通话中同意生产印刷出正确的订制浴巾后第一时间给到尚合信公司看,但是直到4月24日早上7时9分尚合信公司主动打电话问赵超,赵超还让尚合信公司直接到夏航举办活动的柏丽酒店等,故尚合信公司只能跟赵超要求验货后结清剩余货款了。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3月,尚合信公司与赵超协商由赵超为尚合信公司定作一批浴巾。双方通过QQ聊天工具沟通具体细节,主要时间和内容为:同年4月1日,尚合信公司向赵超发送浴巾外包装盒、手提袋的照片,希望赵超找厂家进行生产。同年4月7日,尚合信公司要求赵超发送一下白色浴巾的照片给客户看,并确认了单张的尺寸和重量。同日,尚合信公司向赵超发送了含有浴巾图样的电子文件,赵超确认接收后双方就浴巾材质等进行了协商,尚合信公司询问“全棉的打样品吗”、“几天能做出来”,赵超回来“版费您先付,就能做”并告知“版费500元”、“人家都是专业做这个的,你出什么样的图片,我们就给您印什么样的,这个您放心好了”,尚合信公司询问“样品几天能看到”、“我是放心的,因为也去你们那里看过”、“关键是他们不放心”,赵超答复“您就放心吧”,尚合信公司询问“问你们那有已经给别人做的样品,能给我们看看吗”、“他们还是希望你能从厂家要一个他们已经做过的全棉印花图案的浴巾样品看看”,赵超向尚合信公司发送了两张图片,并称“这是给外贸做的”,尚合信公司答复“确定做全棉的了,规格180×80”、并询问多久收到货等。同年4月8日上午,赵超与尚合信公司确认尚合信公司向其发送的产品样式的文件内容,包括外包装盒、手提袋和浴巾的尺寸、图案、颜色、样式等。同年4月8日,尚合信公司(甲方)与赵超(乙方)签订编号为YJ20150408的购销合同,主要约定:一、货品名称、规格及数量:300条白色印花毛巾,成份为21股全棉,幅宽/克重为80×180/800g,单价为76元,合计金额22800元,备注:收货数量300+,按实际数量结算;二、质量要求:按甲方提供的、确认的图片样板生产;三、交货地点及时间:乙方25天交货至甲方指定地点(于2015年4月24日中午12时前交货至北京市东城区国旅大厦7层办公室);四、结算方式:甲方支付50%定金,大货生产完毕后,甲方支付乙方50%的货款,乙方发货;五、包装要求:货物一律用甲方提供的设计图片样本包装盒包装、装箱;六、运输方式费用:货物送至甲方指定地点,运输费用由甲方负责;七、解决合同纠纷方式:友好解决;八、合同有效期:半年;九、其它约定事项:此合同具同等法律效用。同日,尚合信公司通过网上银行向赵超转账11400元,备注为采购定金。同年4月13日,尚合信公司通过QQ聊天工具向赵超询问浴巾和包装是否正常进行着,赵超答复称“放心吧”。同年4月15日,尚合信公司询问赵超是否可以提前发货。同年4月20日,尚合信公司询问赵超进展如何,并告知直接将货物送至酒店的地址和工作人员信息,尚合信公司同时询问“你那天说厂家会给你样品图看一下,你还没发给我们看呢”,赵超答复称“这两天就出来了还发什么样品啊”、“我给你留一套”。同年4月21日,赵超向尚合信公司发送了包装盒的照片,尚合信公司答复称“更需要看到浴巾的成品照片”。赵超于同年4月22日向尚合信公司发送包装袋和浴巾的照片,尚合信公司称“能让厂家拍一张浴巾的正面照吗”、“夏威夷那边说这个角度的看着字不正常”,赵超答复称“你们多虑了,人家是专业制版的,你出什么样的人家就做什么样的”,尚合信公司再次询问“厂家不能发图片过来吗”,赵超称“我给人家说了,这个都是白色的,人家都装好了,等着砸边,你又让人打开,真的让我很难做”、“字体就是你看到的字体”,尚合信公司称“好吧”、“但是确实感觉变字体了”,此后,尚合信公司告知赵超“他们还是坚持要看字体部分的正面图”,赵超向尚合信公司发送图片后,尚合信公司告知赵超“字体不一样,颜色偏蓝”、“设计图是紫色的”、“夏威夷不能接受了”,赵超答复称“都给您提前说过会有色差”,尚合信公司称“色差太大了”、“一个是紫色一个是蓝色”,赵超称“显示器不一样看着就不一样”、“你也没有给我们色号,现在又这么说”,尚合信公司称“你还是赶紧让厂家想一下能把中文字抹掉的方法吧”、“你们还是先正常进行吧”、“夏威夷这边在跟美国老板沟通”、“夏威夷想到能把现在印了Logo的地方裁掉,在反面重新制版印刷”。同年4月22日,尚合信公司交付赵超500元制版费。诉讼中,尚合信公司称系当日赵超到尚合信公司处,尚合信公司称字体错了客户肯定不会要,赵超称要回去拿个样品给其看,其就让赵超先重新制版,让赵超重新做,如果做出后最终客户可以认可的话其愿意支付该500元,但因最后赵超未交货,故其要求退还。对此,赵超称其收到的500元制版费是第二批的样品费,第一批的时候尚合信公司没有给,故没有做第一批样品,第二批货物也没有做样品,其只是收了制版费才按照图做了第二批货物。同年4月22日晚间,尚合信公司致电赵超询问是否取样品,赵超回答明天有人带过来。尚合信公司称500元的费用是要新的重新制版,不要带中文字的版去印刷,赵超答复“时间太紧张,明天23号,您再改的话,到了晚上那东西也出不来,第二天没法给您”,尚合信公司称“你不是说拿新的浴巾去印刷吗”,赵超答复“这个就这些东西就什么呀,就没有时间去做出东西啦,这个半成的东西,他再制版,制版要半天的话,重印出来就是一天,一天再去扎边,再去装箱,24号您绝对用不了”,尚合信公司称“不是,是说你让再重印150条,不一定要你们包装”,赵超称“您这150条费用是单独出还是怎么弄,但是你就是单独出这个费用,人家厂家说了时间短,人家没办法给您做出来”,尚合信公司与赵超此后还就见面并交付样品等事宜进行了沟通。同年4月23日早间,赵超致电尚合信公司称“昨天我就给他们说,让他把那个原文件,让他们照着那个弄”,尚合信公司称“就是按照那个弄呀”,赵超称“我就是说把这个图重新让人家制版,他的时间也赶不及,这样的话会耽误工期,明天交不了货,主要就是时间紧,您再给我一个月的时间,我再重新给您做一遍都可以”,尚合信公司称“我们不是先做好这个准备,今天先把你们已经做好的样品去给客户看,看客户是否能用吗”,赵超答复“不是我不重新帮您做,我也是按照您的意思去给人家”,尚合信公司称“既然你说印花是另外一个厂家的话,你就得让印花的先制版,比如说你们刷在一张白纸上或者你们现有的白浴巾上让我们看也行呀,但是你一直都没有做这个过程,而且过程中一直在强调最好先印一个看”,赵超答复“不是我不给你做这个”、“这个浴巾出来了,跟制版的出来速度差不多出来”,尚合信公司询问“为什么版就等了10天呢,从9号到昨天”,赵超称“人家得刻版呀,这个东西相当于就是,各个印花厂人家都是排队的,你不能说你这个加急,人家就得先弄”,尚合信公司称“既然你找到了刻版的,然后他的版也刻出来了,你应该先让我们看一下版是什么样的”,赵超称“你比如说昨天人家给你弄出来一个版,跟今天看到了,有意义吗,今天看到,和我拿的那个东西过来让您看,时间是一样的,没有改动的时间”,尚合信公司称“不是跟你说了吗,你就是尽快,你说印刷那么快,本来就是让你再找你们那个厂现有的毛巾再重新刷一遍,然后你昨天说同意让那个制版,拿了500元,后来你又没有执行这件事情,现在我们只把你已经做好的样品拿过来,我尽量跟夏威夷的人去沟通,尽量让他们接受,这是最后唯一的办法”。此后,双方还进行了其他内容的电话沟通。同年4月23日,赵超通过QQ聊天工具向尚合信公司发送浴巾Logo照片,尚合信公司称“我们需要看一下全版图片”、“另外需要你们保证浴巾下水不会掉色、染色”并催促赵超向其发送全版图照片,并称“我们现在跟夏威夷有转机了,你快发一张全版图给我看呀”。此后,尚合信公司致电赵超,告知赵超客户要整版的照片,赵超称“那个太大,我拍不了,我现在在赶进度,到了那儿您就能看到了”,尚合信公司称“我们胡总跟夏威夷沟通了,有转机了,现在他们就是要看整版的图”,赵超答复“我现在拍不到整版的图”,尚合信公司称“你尽你能拍的拍一个”,赵超答复“现在拍不了,挂太远了拍不清没意义”,尚合信公司称“人家就这一点要求,你说怎么办”,赵超称“为了不耽误您明天6时用,我现在就没法拍,只能今天晚上给您拉过去,给您实际的东西看,什么东西都没有您看实际的东西好”。当晚,赵超通过短信告知尚合信公司“厂家说不能做任何改动了”,尚合信公司询问“印花制版吗”,赵超答复“时间短,也没办法改动了,明天23号了,只能这样了”,尚合信就此称“那你把那个成品再确定一下,你有让保定厂家那边把样品放长途车上托运到北京了吗”、“你手机停机了?请看到信息后回复我确认保定那边把浴巾样品放上车了吗”。同年4月24日凌晨1时左右,赵超致电尚合信公司称“我这个东西现在印出来了,你说之前的标志不一样,现在标志出来了,现在咱们怎么办”并询问“现在这个问题出在哪儿”,尚合信公司称“完全都变了人家的字体”并询问“你不是说做好了,不管多晚第一时间拿过来给我看吗”,赵超称“现在做好了”,尚合信公司询问如何安排将实物提供,赵超称“是不是字体对了他们就能收”,尚合信公司答复“对”。同日凌晨2时左右,赵超短信告知尚合信公司“你把钱打过来啊,要不我没法发货啊”,尚合信公司答复“现场交货,付钱”,赵超称“合同上边写的后边的钱先打款后发货”、“你这样人家不让我拉货啊”,尚合信公司就此答复“这个时间?我们也需要看到实物呀”,赵超称“我提前就给你说过啊”,尚合信公司称“我等你第一时间送实物给我看”,赵超答复“现在问题是你不转款我就带不走货”,尚合信公司称“现在不是工作时间我真转不了款,另外我们必须先看到实物”。同日上午7时左右,尚合信公司短信告知赵超“那你不能提前让我看到整版图和确定印花图案是否掉色的事,我今天白天不好跟夏威夷的人交待”,赵超答复“你只是说的字体不行,我们改的字体别的都和以前工序一样”,尚合信公司称“但我们需要全版照片,你也不费事,拍一下发过来吧”,赵超称“您都说了只要一会对,别的都ok啊”,尚合信公司称“拍全版图过来”,赵超答复“都装好了”、“您是不是不想要了”,尚合信公司称“当然不是,夏威夷要确定品质”,赵超答复“你一会说字体的时候说只要字体对别的都ok,现在字体对了,您又说别的问题,我真的不知道你要的”。同时尚合信公司致电赵超询问情况,赵超称“那您直接到那个柏丽那儿吧,我给您看”,尚合信公司询问时间,赵超称“就是您用这个东西之前”,尚合信公司称“那我就再等你电话了”,赵超称“您直接去那儿就行了”。同日上午9时左右,尚合信公司致电赵超称“人家要你这个全图是要你一个态度,但是现在你一直不配合,人家现在明确说不要你的货啦,你现在就是6点半送到,人家也不会要你的货了,我一直告诉你他们就要一个图,就是要你一个态度”,赵超答复“这个东西都已经装起来了,我怎么给你打开呀”,尚合信公司称“我从昨天晚上到今天早上一直跟你要一个全图给人家看,但你居然还告诉我第一时间拿到实物给我看”,赵超答复“对呀,我是说到了北京给你看呀”,尚合信公司称“现在已经9点了,人家在做最后准备,你如果现在还不发图给我的话,她刚才给我打电话了,现在时间节点就到这里了,我也不想听你解释了,我一直在两边这样希望达到共赢,让大家损失最少”,赵超称“反正这样吧,大货都在车上呢,你不收也可以”。尚合信公司称“从昨晚我就说第一时间给我一个图片,你说给我一个实物,我说不要你的实物只要图片,你连图片都不给拍”,赵超称“我说到了北京给你看那个东西”,尚合信公司称“那你现在什么状况”,赵超称“我现在在三环上呢”,尚合信公司称“到了你能找我的地点再说吧”。赵超询问“刚才您不是说那个东西那边已经确切的不要了吗,现在我再过去,会要是吗”,尚合信公司称“不敢保证他们会要,但是他们是明确告诉我说不会要,既然我们插在中间,我肯定不到最后一刻不会放弃的,但是你不配合我,我怎么办”,赵超称“刚才告诉我别送了呀”,尚合信公司称“我什么时候告诉你别送了,我是告诉你客户明确告诉我他们不要货了,我只是转告,人家一直要你一个态度,你都不配合”、“你要来北京,你就赶紧来北京,我们真的不到最后一刻我们不可能放弃,谁放弃谁承担后果”。同日上午10时30分左右,尚合信公司通过短信告知赵超“货款我是都准备好的,一手交钱一手验货。你明确告诉我几点能到酒店,我去酒店等你,我们需要不到最后一刻不放弃,如果你对你们浴巾的品质有信心,否则我们必然都有损失的”,赵超答复“你刚才已经说不要了”,尚合信公司称“你告诉我你已经到三环了”,赵超称“是你先违约的”,尚合信公司询问“我怎么违约了”。同日上午11时左右,尚合信公司通过短信询问赵超“请明确告诉我几点能到客户酒店,我们得需要做工作时间安排”,赵超答复“你刚才已经说的很清楚,已经不要了,你还想怎么样啊”、“不要再为你说过的话逃避责任了,你现在所说的这些我不敢相信了,因为你上午9时多就明确给我说客户已经不要了,现在又要我送过去,你的一切行为和你的录音都在为你的违约做辩解”、“你现在最大的诚意就是按照合同把剩余货款打过来,我才能发货”,尚合信公司称“把你账号完整信息发给我,和余款金额”,赵超称“现在是你让两次共做了589条,你算一下吧”、“东西你已经看过了”、“昨晚就给你发图了”、“是你确认生产了”、“第一次你确认生产”,尚合信公司答复称“赵超,请明确告诉我几点能到客户酒店,我们得需要做工作时间安排”、“货款我是准备好的,一手交钱一手验货”、“我们没有放弃努力帮你减少大家的损失”。同日中午12时左右,尚合信公司短信告知赵超称“客户说只能见到实货,才能做决定,我们是一直在努力,尽量促成这件事情然后我们是必须一手交钱,一手验货,你如果不让我们看到货的话,这个钱我们也没法打给你”、“我一直在催你,现在还有时间,但是我们合同的时间已经过了,现在已经过了时间,我们所能做的努力就这些,你看着办吧”。同日13时左右,赵超称“一切按照咱们之间签的合同为准则”,尚合信公司告知赵超明确到客户酒店的时间,并称“把你货车到北京的背景和正确的货品拍照发给我看看,把账号发过来我只能支付你合同约定正确货品的余款,次品不是我的责任,如果你不能把正确的货品在今天下午6时前送到柏悦酒店就是你违约了”、“我们一直在努力做协调,催你发货,虽然客户一早9时给我电话说不要货了,现在这种局面,如果夏威夷航空因到时间没收到货而导致的交易索赔以及我们公司的交易落空等的所有损失我们都会起诉你的”。同日16时左右,赵超致电尚合信公司称“这个东西早上9点已经在北京了,您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给我发货款,您就让我过去发货”、“早上9点告诉我不要这个东西了”,尚合信公司答复“我没有告诉你我不要这个东西,我是告诉你客户不要这个东西,完了我还一直在跟你发短信问到哪儿了,几点到酒店,你让我给你汇款,我让你告诉我账号,你也不告诉你账号”,赵超称“不是我不给你账号,您一直在跟我纠结浴巾的质量问题”。同日17时左右,尚合信公司告知赵超“我们已经到了客户酒店地下了,现在5点快到了,你们什么情况?”、“你现在把正确的货品拍照和你的货车发照片过来,确定后,我们等你到6点半前,只要正品货验收合格我们付合同约定的余款收正确的货品,5时45分前没收到照片我们不在酒店这等你”、“客户要不要货是我们公司和客户的关系,我们一直在跟客户做最后努力,但是你一直不给我们公司供货就是你对我们的违约,我到现在也没有说不收你的货”,赵超答复“要是那么说,第一批你就说做得很好,你就可以收货啊”、“最终还是客户说Logo不行,你才让我重新做的啊”,尚合信公司称“还有3分钟,把正确的货品拍照发过来”、“我在QQ上也给你留言了,你通过QQ拍照发过来”,赵超询问“请你回答我的问题”、“昨天晚上我已经给你把图片发过去了”。经询,赵超称其已于2015年4月24日将货物拉到北京,因尚合信公司称客户不要货了,故其将货物拉回了其家中存放。一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当事人提交的上述证据及一审庭审笔录。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尚合信公司与赵超签订的购销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与形式均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均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依据现有证据并结合当事人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是涉案购销合同是否应予以解除;二是尚合信公司与赵超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对于焦点一,该院认为,依据现有证据并结合当事人庭审陈述,本案应系承揽合同纠纷,赵超作为承揽人应按照定作人尚合信公司的要求全面完成自己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尚合信公司作为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且涉案购销合同约定之有效期限业已届满,据此,尚合信公司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该院予以支持。对于焦点二,该院认为,依据查明事实,显示赵超在实际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实际生产的产品与尚合信公司要求制作的产品图片样式不符的情况,虽赵超称系因尚合信公司不做样品所致,但依据现有证据,合同并未就是否制作样品作出相关约定,亦未显示存在赵超主张的尚合信公司因拒绝支付500元制版费而拒绝制作样品等事实,相反,在双方当事人协商过程中,尚合信公司数次要求查看货物样品,并称要交付给最终用户确认;在尚合信公司与赵超因第一批货物存在色差、字体不符等原因进而需要修改、重新制作货物的过程中,在赵超承诺向尚合信公司出示修改后样品的情况下,尚合信公司在约定交货期限届满前一直与赵超协商并向赵超询问、索要新制作货物的样品图片,以及最终浴巾成品的整体图片等要求并无不当之处,但赵超拒绝予以配合;在尚合信公司要求赵超务必于限定时间将货物运送至指定地点时,赵超仍不予配合,虽赵超以合同约定先付款后发货为由拒绝,但依据合同有关“大货生产完毕后,甲方支付乙方50%的货款,乙方发货”的约定,赵超并未向尚合信公司提交其已生产完毕符合定作人要求货物的证据,据此,合同上述付款条件尚未成就,故该院认为赵超上述拒绝提交修改后成品图片、并在尚合信公司要求赵超送货并称要当面付款的情况下仍予以拒绝的行为已构成违约,现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相应后果应由赵超承担,据此,赵超应退还尚合信公司已付定金和制版费用,故该院对尚合信公司要求赵超退还已付货款和制版费用共计119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基于上述论述,赵超主张系尚合信公司违约并基于此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接受货物、支付货款及运输费用等主张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该院均不予支持。综上所述,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解除尚合信公司与赵超于二Ο一五年四月八日签订的编号为YJ20150408号的《购销合同》;二、赵超退还尚合信公司货款一万一千四百元及制版费用五百元,均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驳回赵超全部反诉请求。赵超不服一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2015)海民(商)初字第1973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或依法改判尚合信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支付剩余货款38148元,并接收货物(包括浴巾589条和盒子300套),支付货物运输费用1200元。2、由尚合信公司承担上诉费用。其主要上诉理由是:一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及认定事实错误。双方签订的合同名为购销合同,实际签订合同目的也系属于购销合同。从双方订立合同的目的来判断,在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是承揽还是购销如何确定时,应依合同的目的定之,对于本案制作物购销合同,原则上应依当事人的意思决定其为承揽还是购销。关于合同目的,应依据“名实解释”的原则进行解释,即合同约定的内容虽不明确,但是合同名称为“购销合同”,则应以购销合同定性,以合同名称作出推定仅限于合同内容不明确的情况,如果合同内容约定明确,名称与内容一致,则无须推定,更应以合同名称为准来进行定性。赵超认为本案案由应定为购销合同的另一理由是,承揽合同中的定作方享有单方解除权等特殊权利,在双方的意思表示没有明确体现为承揽关系时,一审法院不宜赋予尚合信公司此种特殊权利,而本案中购销合同在不能完全体现承揽关系特性的情况下,却又符合购销合同的成立所有要件,因此应认定为购销合同。尚合信公司陈冬萍和赵超订购浴巾前期沟通中,因为陈冬萍不懂浴巾的制作工艺和流程,赵超就提前给陈冬萍说:如果担心货物的品质,可以做出几个版本的样品出来一目了然。2015年4月22日,浴巾印刷基本完成后,赵超应陈冬萍要求发浴巾图片确认。赵超要求支付剩余尾款11400元整,陈冬萍看到图片说字体变了,在赵超和陈冬萍交谈后,陈冬萍让赵超不要着急,没有大问题,钱确定在发货前到帐。这充分说明陈冬萍对产品是认可的,在等到夏航的答复后,陈冬萍说颜色字体有问题,但是这个问题在制作浴巾之前赵超与其就有沟通,会有色差等问题。4月23日货物样品到达北京后,陈冬萍和赵超去了夏航位于国旅大厦的办公室,夏航没有和赵超谈,认为没有和赵超订货,而是和陈冬萍谈,后来陈冬萍告知赵超,夏航要盒子不要浴巾。随后二人到陈冬萍位于欧陆经典的办公室,在陈冬萍答应帮赵超销售第一批浴巾的情况下,陈冬萍让赵超做第二批浴巾,并在赵超的要求下,在确认字体和颜色对比图的情况下签字确认印刷生产。第二批货印刷完成后,赵超联络陈冬萍发样品图片,并要求支付尾款,陈冬萍以时间晚为由拒绝支付尾款。2015年4月24日,赵超把货拉到北京,上午9点在北京西三环接到陈冬萍电话,说不要货了,就是在中午12点前赶到也不会要了。后来又说让赵超送到柏悦酒店,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实际夏航在4月23号已经明确不要货了,但是陈冬萍还要求赵超生产第二批货物,想造成赵超4月24日无法交货违约的事实。所以尚合信公司违约在先。综上所述,赵超不存在违约情况,尚合信公司已经违反合同内容,构成违约事实。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作出公正判决。尚合信公司服从一审法院判决。其针对赵超的上诉理由答辩称:赵超上诉没有依据,请求法院维持原判。本院另查明:2015年4月22日,尚合信公司经办人陈冬萍要求赵超发送第二批浴巾情况图片,陈冬萍收到后转给夏航,夏航认为浴巾上字体和颜色与其图片设计效果图不一致,即提出让赵超暂停生产,考虑各种补救办法。2015年4月23日,赵超带第一批浴巾一条经尚合信公司经办人陈冬萍交由夏航工作人员查看,随后二人一同到陈冬萍办公室。赵超将其收到的陈冬萍所发浴巾上夏航的Logo图片用手机QQ发给陈冬萍,陈冬萍用其电脑打开QQ显示该图片字体为蓝色;陈冬萍将收到的图片与留存在自己电脑里的字体图片对比,显示留存图片上字体为紫色;陈冬萍提出字体存在问题,对色差没有异议,并提出颜色尽量靠近。后赵超用自己的手机拍下该电脑屏幕画面,把拍照的图片用QQ发给陈冬萍,陈冬萍将该电脑截图打印,并对图片上赵超发送字体部分注明“确认按照这种字体印刷生产。陈冬萍。2015.4.23.12点22分”。赵超称其带来的该条浴巾被陈冬萍剪坏已成残次品,且留在尚合信公司处,对此,赵超未提供证据。尚合信公司经办人陈冬梅认可在浴巾上字体处轻微剪过,但否认留下浴巾。4月23日晚,赵超将重新制作的浴巾拍成图片通过QQ发给陈冬萍。陈冬萍转发到夏航工作人员,夏航工作人员看后同意并要求在晚上11点之前发送浴巾全图,如果全图没有问题还确定要这批货物。陈冬萍表示“现在字体没问题,但是字色还不是”,认为是赵超的手机有问题,有色差,并要求赵超重新拍照用电脑发送截图。在本院审理中,本院令赵超当庭出示诉争合同的第一批浴巾及第二批浴巾各一条,令尚合信公司当庭打开其留存的、在签订诉争合同期间其经办人陈冬萍发给赵超的AI文件即浴巾、包装盒、手提袋图片,经比对,合议庭一直认为,赵超生产的第一批浴巾上的夏航Logo“夏威夷航空公司”的文字字体,与尚合信公司发给赵超的AI文件中的“夏威夷航空公司”文字字体无本质区别。尚合信公司确认:1、AI文件是专业的文件,有设计的数据,是夏航在国外设计后提供给尚合信公司,尚合信公司再与赵超沟通按此要求制作;因外国设计师不清楚中文输入法的字体,AI文件中的中文Logo中国字库里没有该字体,且上述中文字体是什么字体没有具体的说明;尚合信公司也未问过夏航具体的字体属于何种字体,且至今也不清楚是何种字体,只是根据图片效果看。2、第一批浴巾质量很好,只是浴巾上Logo的字体不对;未看到第二批浴巾实物,只是看到赵超拍的图片,但认可第二次的字体没有问题。再查明,赵超与尚合信公司在2015年4月7日中的QQ聊天记录显示,赵超告知包装费2700元。对一审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实,本院予以确认。上述事实,并有双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的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尚合信公司与赵超签订的“购销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与形式均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关于本案合同性质。本院认为,当事人签订的合同虽有明确的名称,但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与名称不一致的,应当以该合同的内容、特征及主要条款即合同双方当事人所设立的权利义务关系确定合同的性质,而不能只以合同的“名称”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本案尚合信公司与赵超签订的“购销合同”中明确约定浴巾按甲方即尚合信公司提供的、确认的图片样板生产。该浴巾经印刷夏航logo后即为夏航特定、专属用品,故本案“购销合同”具备承揽合同特征,该“购销合同”实际确定的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为承揽关系。故赵超关于本案合同性质应为买卖合同的上诉意见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样品、色差、字体不符问题。首先,双方签订的合同没有约定生产之前制作浴巾样品、也未约定浴巾上夏航Logo使用何种字体以及字体使用何种色号,只是约定按照尚合信公司提供的图片样板进行制作。而尚合信公司确认其得到的夏航Logo字体是由夏航在国外设计,但外国设计师不清楚中文输入法的字体,中国字库里没有中文Logo,也未对字体做出具体的说明;尚合信公司称AI文件是专业的文件、有设计数据,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发给赵超的AI文件含有具体数据。因此,尚合信公司认为赵超提供的第一批浴巾不符合其制作要求的主张事实依据不足。关于第二批浴巾。首先,2015年4月23日中午,尚合信公司经办人陈冬萍与赵超确认字体图片后注明“确认按照这种字体印刷生产”,作为赵超有理由确认是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重新生产,尚合信公司关于让赵超在已经生产的300条浴巾上面改动的意见无事实依据。其次,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为,甲方即尚合信公司支付50%定金,大货生产完毕后支付乙方赵超50%的货款,赵超发货。根据双方QQ聊天记录及双方通话记录,赵超在告知尚合信公司大货生产完毕、要求尚合信公司支付剩余50%货款时,尚合信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再次,2015年4月24日上午,尚合信公司经办人陈冬萍电话告知赵超夏航“已经明确不要你的货,你现在就是在6点半送到,人家也不会要你的货了”,并要求赵超“一手验货一手交钱”。尚合信公司的行为单方变更了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违反了合同约定。因此,赵超未将第二批浴巾送到指定地点的行为不构成违约。关于合同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首先,尚合信公司作为定作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且双方所签“购销合同”约定的有效期已届满。故尚合信公司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的诉讼请求可予支持。但尚合信公司以赵超违约为由解除合同并要求赵超返还预付款项缺乏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其次,本案合同解除之日应为自尚合信公司递交起诉状并经由法院向赵超送达起诉状副本至赵超签收之日,即2015年6月24日起双方合同已经解除,故一审法院判决解除合同显属不当。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尚合信公司作为定做人解除双方之间的承揽合同,应当赔偿因其解除合同给赵超造成的损失。经本院审理,赵超的损失为:包装盒300个,按照单价9元/个计算;浴巾589条,按照单价(76元-9元)67元/条;其关于运费损失1200元的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赵超部分上诉理由成立。一审法院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处理结果不当,应予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商)初字第19730号民事判决;二、确认北京尚合信广告有限公司与赵超于二Ο一五年四月八日签订的编号为YJ20150408号的《购销合同》已于二Ο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解除;三、北京尚合信广告有限公司赔偿赵超损失三万零七百六十三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四、赵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诉争浴巾五百八十九条、包装盒三百个交付北京尚合信广告有限公司。如果赵超交付的浴巾、包装盒有缺失、毁损、污渍,则包装盒按照单价9元、浴巾按照单价67元计算,折抵相应价款;五、驳回北京尚合信广告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六、驳回赵超的反诉请求。如果北京尚合信广告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四十九元,由北京尚合信广告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三百九十二元(赵超已预交),由赵超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八百八十二元,由北京尚合信广告有限公司负担四百四十一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赵超负担四百四十一元(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梁 睿审 判 员 张 辉代理审判员 苏汀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依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