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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03执恢1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郝玉玲申请执行阜阳某某总厂集资款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玉玲,阜阳**总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03执恢150号申请执行人:郝玉玲,女,1978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被执行人:阜阳**总厂。住所地:阜阳市颍东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郝玉玲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阜阳**总厂集资款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申请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2006)东民一初字第2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海滨审 判 员  邢凤跃代理审判员  李 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