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03执恢1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郝玉玲申请执行阜阳某某总厂集资款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玉玲,阜阳**总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03执恢150号申请执行人:郝玉玲,女,1978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被执行人:阜阳**总厂。住所地:阜阳市颍东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郝玉玲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阜阳**总厂集资款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申请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2006)东民一初字第2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海滨审 判 员 邢凤跃代理审判员 李 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