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7民初字9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张珂与唐合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珂,唐合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7民初字953号原告张珂,男,1989年3月15日生,汉族,住汝南县。委托代理人张豹,汝南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唐合群,男,住汝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珂诉被告唐合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珂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张珂负担。审判员 邢兴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梁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