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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7民初字9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张珂与唐合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珂,唐合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7民初字953号原告张珂,男,1989年3月15日生,汉族,住汝南县。委托代理人张豹,汝南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唐合群,男,住汝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珂诉被告唐合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珂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张珂负担。审判员  邢兴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梁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