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27民初8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宽城峪耳崖春锋轮胎大世界与马金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宽城峪耳崖春锋轮胎大世界,马金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27民初839号原告:宽城峪耳崖春锋轮胎大世界;;经营者:张春锋。被告:马金龙,农民。原告宽城峪耳崖春锋轮胎大世界与被告马金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蒋学波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马金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宽城峪耳崖春锋轮胎大世界撤回对被告马金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宽城峪耳崖春锋轮胎大世界承担。审判员 蒋学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葛英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