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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27民初8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宽城峪耳崖春锋轮胎大世界与马金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宽城峪耳崖春锋轮胎大世界,马金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27民初839号原告:宽城峪耳崖春锋轮胎大世界;;经营者:张春锋。被告:马金龙,农民。原告宽城峪耳崖春锋轮胎大世界与被告马金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蒋学波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马金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宽城峪耳崖春锋轮胎大世界撤回对被告马金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宽城峪耳崖春锋轮胎大世界承担。审判员  蒋学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葛英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