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商初字第8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1-17
案件名称
滨州龙腾服饰有限公司与杭州天地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滨州龙腾服饰有限公司,杭州天地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滨商初字第852号原告滨州龙腾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毕家麒,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新民,山东英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宁冕,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杭州天地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章力耕,该公司经理。原告滨州龙腾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天地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7日诉来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滨州龙腾服饰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新民、宁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杭州天地纺织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滨州龙腾服饰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素有服饰面料生意往来,并签订《购销合同》。合同约定,被告承诺收到货后60天内结清货款。原告按约定供货后,被告没有按承诺付款给原告,尚欠原告货款共计2694827.85元未付。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694827.85元及利息(以2694827.85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至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并承担诉讼费。被告杭州天地纺织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自2014年起有服饰面料生意往来。2015年2月2日起至同年6月18日,原被告多次签订《购销合同》。合同约定,被告购买原告所供针织布用于染色加工,付款方式为被告收到货后30天至60天内结清货款。2015年7月,被告为原告出具对账单,确认累计欠原告货款2694827.85元。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未付。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购销合同》九份、对账单及原告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被告杭州天地纺织有限公司欠原告滨州龙腾服饰有限公司货款2694827.85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应按约定的价款支付给原告。故原告滨州龙腾服饰有限公司请求被告杭州天地纺织有限公司偿还货款2694827.85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杭州天地纺织有限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货款,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以2694827.85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即2015年12月7日至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杭州天地纺织有限公司未按本院指定的时间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对答辩权、质证权的放弃,本院依法可缺席判决。据此,��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杭州天地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滨州龙腾服饰有限公司货款2694827.85元及利息(以2694827.85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7日至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35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33359元由被告杭州天地纺织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金锋人民陪审员 王万峰人民陪审员 甄秋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周 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