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龙陵县宏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房新雅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止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陵县宏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中房新雅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149号申请人龙陵县宏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温亚斌,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红,女,系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中房新雅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朝晖,该公司董事长。本院执行龙陵县宏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房新雅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中房新雅建设有限公司相继提起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在期限内无法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我院(2015)龙民二初字第4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兴荣审判员 杨选从审判员 张永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余廷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