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法执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蒋绍旺与黄道东、任秀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川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绍旺,黄道东,任秀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法执字第266号申请执行人蒋绍旺,男,瑶族,农民。被执行人黄道东,男,瑶族,农民。被执行人任秀珍,女,瑶族,农民。申请执行人蒋绍旺与被执行人黄道东、任秀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作出的(2015)富民一初字第49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蒋绍旺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黄道东、任秀珍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归还申请执行人蒋绍旺借款人民币110000元。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依法向相关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部门、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黄道东、任秀珍的储蓄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和工商财产登记状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黄道东、任秀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和其他线索,本案经本院穷尽法律赋予的各项执行措施仍未能得到有效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作出的(2015)富民一初字第49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申请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忠友审 判 员 林 青代理审判员 杨家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毛云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