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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民终9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郭伟丽、李方洲与徐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和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方洲,郭伟丽,徐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和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民终9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方洲,男。上诉人(原审被告):郭伟丽,女。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屈大玉,太和县李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帆,男。委托代理人:徐兴盛,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和支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彬,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李方洲、郭伟丽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2015)太民一初字第005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李方洲、郭伟丽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李方洲、郭伟丽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方洲、郭伟丽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李方洲、郭伟丽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来斌代理审判员  刘 媛代理审判员  颜廷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丹青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