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法执字第3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刘大智与被执行人于启英、米倬、倪秀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大智,于启英,米倬,倪秀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清法执字第312号申请执行人刘大智,男,汉族。被执行人于启英,女,汉族。被执行人米倬,女,满族。被执行人倪秀芬,女,汉族。申请执行人刘大智与被执行人于启英、米倬、倪秀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7月20日作出的(2015)清民商初字第124号民事判决书,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大智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三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四处查询,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及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宝清县人民法院(2015)清民商初字第1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宝清县人民法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张德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孙 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