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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605民初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王振江诉郭俊良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振江,郭俊良,纪延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605民初13号原告王振江。委托代理人陈旭,系吉林荆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俊良。被告纪延龙,住白山市。委托代理人王相涛,系吉林审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振江诉被告郭俊良、纪延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时,原告王振江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振江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振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原告已交纳4300元),由原告王振江负担。审 判 长  吕云凤人民陪审员  贾梦雪人民陪审员  杨秀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姜晓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