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605民初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王振江诉郭俊良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振江,郭俊良,纪延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605民初13号原告王振江。委托代理人陈旭,系吉林荆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俊良。被告纪延龙,住白山市。委托代理人王相涛,系吉林审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振江诉被告郭俊良、纪延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时,原告王振江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振江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振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原告已交纳4300元),由原告王振江负担。审 判 长 吕云凤人民陪审员 贾梦雪人民陪审员 杨秀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姜晓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