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2民终27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张允显与徐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涛,张允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民终27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涛。委托代理人王守福、王松,山东海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允显。委托代理人张明星,即墨北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公司。负责人初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彩桂,山东群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徐涛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2015)即民初字第81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徐涛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徐涛自愿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徐涛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诉讼费394元,减半收取197元,由上诉人徐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魏 文审 判 员  张好栋代理审判员  王颖颖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侯 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