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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巴东民初字第020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湖北巴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谭向辉、卢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巴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谭向辉,卢东,张翼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巴东民初字第02015号原告湖北巴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巴东县信陵镇金堂路。组织机构代码证06351737-3。法定代表人张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晓华,湖北巴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客户部经理。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黄毅,湖北楚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谭向辉,男,生于1976年2月2日,土家族,中石化巴东分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巴东县,经常居住地:湖北省巴东县。被告卢东,男,生于1974年10月26日,汉族,居民,住湖北省巴东县。被告张翼,男,生于1975年11月6日,汉族,巴东县人民医院职工,住湖北省巴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巴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谭向辉、卢东、张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湖北巴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湖北巴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宋骁宇审判员  向 葵审判员  吴 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