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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922民初3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原告陈敬军与被告张兴永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敬军,张兴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原 告 陈 敬 军 与 被 告 张 兴 永 健 康 权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陕0922民初331号原告陈敬军,男,汉族,1985年10月30日出生,陕西省石泉县人,农民。被告张兴永,男,汉族,1968年08月19日出生,陕西省汉滨区人,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敬军与被告张兴永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敬军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陈敬军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敬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敬军承担。审判员  牟道彬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燕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