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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3民初20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与葛永山、朱海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葛永山,朱海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3民初2052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前进中路318号。负责人徐卫龙,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惟明,北京大成(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蒋毅,北京大成(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葛永山。被告朱海霞。本院在审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与被告葛永山、朱海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其诉权的合理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44元,减半收取3472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洪 巍代理审判员  陆莺超人民陪审员  毛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龚冯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