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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02民初14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陈某与雷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雷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02民初1488号原告:陈某。被告:雷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雷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 判 员 雷文兵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何 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