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朝县执10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于凤德与于庆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凤德,于庆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朝县执1046号申请执行人:于凤德,男,1958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县大庙镇邓杖子村。被执行人:于庆岩,男,199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同上。于凤德诉于庆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2015)朝县民通初字第3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分别对被执行人的情况进行了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经本院通知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状况,本案终结执行。案件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相关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可重新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2015)朝县民通初字第35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韩卫东审 判 员  郑兰国代理审判员  齐建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匡景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