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5民终5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山东东昊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张国俊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东昊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张国俊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民终56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东昊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垦利县永安镇工业园石大化工园区东侧。组织机构代码:56406942-5。法定代表人:袁德泉,经理。委托代理人:耿元元,女,1990年1月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国俊,男,194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垦利县人。委托代理人:郭岐贵,山东岐贵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山东东昊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国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2015)垦商初字第4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定于2016年4月26日8:40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并依法向上诉人山东东昊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送达了传票。上诉人山东东昊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未在指定时间到庭参加诉讼,庭后亦未向本院说明其未到庭参加诉讼有正当理由。本院认为,上诉人山东东昊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6850元,减半收取3425元,由上诉人山东东昊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纪红广审 判 员  胡祥英代理审判员  郭 娜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于 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