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124民初15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郫县富民建材经营部与中城北方西南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郫县富民建材经营部,中城北方西南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24民初1539号申请人郫县富民建材经营部,经营场所:郫县郫筒镇。经营者黄忠华,男,196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委托代理人朱杨静,四川子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中城北方西南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王有明。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郫县富民建材经营部与被申请人中城北方西南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郫县富民建材经营部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中城北方西南建筑有限公司价值140000的财产进行保全。担保人黄忠华提供川A***8N号小型越野客车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郫县富民建材经营部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中城北方西南建筑有限公司价值14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二、对担保人黄忠华名下川A***8N号小型越野客车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文平 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何前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