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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1民初11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原告翁国跃与被告王凤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国跃,王凤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1民初1147号原告翁国跃,男,1959年6月12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林传祥,江苏君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凤。本院于2016年2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翁国跃与被告王凤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原告起诉时应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年龄、住址、身份证号码等信息,被告主体不明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翁国跃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戴维扬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熊观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