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海法舟执民字第2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刘仕燕与马海波船舶营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仕燕,马海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海法舟执民字第264号申请执行人:刘仕燕。被执行人:马海波。刘仕燕与马海波船舶营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刘仕燕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甬海法舟商初字第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马海波银行账户无存款,亦无其他实际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查明被执行人马海波因涉走私罪被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5000万元。本院在执行(2014)甬海法舟执民字第349号案中,拍卖了被执行人马海波与他人共有的一套房产,扣除房产抵押权债务及司法费用外尚有余款25568.14元,先行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刘仕燕。申请执行人刘仕燕表示目前暂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海法舟执民字第26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张华刚执 行 员 吴献平执 行 员 全军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汪姣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