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9刑初2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罗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09刑初202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某,男,1975年12月12日出生于重庆市北碚区,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重庆市北碚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1月2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取保候审。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以渝碚检刑诉(2016)1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姜明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16日9时许,被告人罗某超载驾驶渝BUXX**号重型自卸货车,从重庆市北碚区城南健身梯方向往东原碧云天小区方向行驶。当车行至东原碧云天小区路口时,遇前方被害人杜某某驾驶渝C8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被害人袁某某同向行驶。渝BUXX**号重型自卸货车车头与渝C8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致使摩托车侧翻,杜某某倒地后受伤,袁某某倒地后被货车碾压当场死亡。被告人罗某报警后,在现场等待民警到来后归案。案发后,被告人罗某赔偿了被害人袁某某近亲属人民币68.5万元;赔偿了被害人杜某某人民币19095.2元,并取得了被害人杜某某的谅解。经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被告人罗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袁某某系全身多处碾压伤死亡。经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技术鉴定中心鉴定:渝BUXX**号重型自卸货车和渝C8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传动、行驶、转向、制动系统的安全技术性能未发现异常。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举示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罗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罗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被告人罗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表示认罪,请求本院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16日9时许,被告人罗某超载驾驶渝BUXX**号重型自卸货车,从重庆市北碚区城南健身梯方向往东原碧云天小区方向行驶。当车行至东原碧云天小区路口右转弯时,遇前方被害人杜某某驾驶渝C8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被害人袁某某同向行驶。渝BUXX**号重型自卸货车车头与渝C8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尾部相撞,致使摩托车侧翻,杜某某倒地后受伤,袁某某倒地后被货车碾压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交通事故。被告人罗某当场报警并在事故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到来后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经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袁某某系全身多处碾压伤死亡。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渝BUXX**号重型自卸货车和渝C8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传动、行驶、转向、制动系统的安全技术性能均未发现异常。经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被告人罗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被告人罗某申请,后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予以维持。另查明,案发后,被害人袁某某近亲属已获得赔偿款人民币685000元,被害人杜某某已获得赔偿款人民币30807.2元,被害人杜某某对被告人罗某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某在开庭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某、赵某某、刘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杜某某的陈述,被告人罗某的供述和辩解,施家梁治超检测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照片,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尸体检验意见书,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送达回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押物品清单,驾驶证、行驶证及相关信息查询结果,人伤案件调处协议书,通联通业务单笔电子凭证,收条,归案经过,户籍材料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其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罗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赔偿被害方损失并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唐荣璠人民陪审员 刘万忠人民陪审员 赖政灵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