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河基民一初字第006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朱某与任某某、朱某某、郑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河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任某某,朱某某,郑某某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辽河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河基民一初字第00620号原告:朱某,女。被告:任某某,女。被告:朱某某,男。法定代理人:任某某,身份情况同被告任某某。被告:郑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任某某、朱某某、郑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687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陈桂红代理审判员 梁智慧代理审判员 运佳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南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