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2民初234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牛金超与杨瑞荣、诸城交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金超,杨瑞荣,诸城交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2民初2343-1号原告牛金超。被告杨瑞荣。被告诸城交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密州路3号。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潍坊市东风大街279号(东泰大厦3楼)。本院在审理原告牛金超诉被告杨瑞荣、诸城交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