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23民初13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23民初1301号原告:徐某,女。被告:李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审判员 苗 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崔静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