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03民初13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福建顺欣物业有限公司与陈宝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顺欣物业有限公司,陈宝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03民初1338号原告福建顺欣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华林路211号轻安大厦12层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2717380346Q。法定代表人陈华滨,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军、唐新锋,该公司员工。被告陈宝栋,男,1959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顺欣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宝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顺欣物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福建顺欣物业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顺欣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福建顺欣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 静人民陪审员 杨 榕人民陪审员 林祥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叶 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