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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2民初16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胡文凤与重庆银翔晓星通用动力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文凤,重庆银翔晓星通用动力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1639号原告胡文凤,女,196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县。委托代理人王方明,重庆市渝北区茨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银翔晓星通用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空港经济开发区空港大道822号。法定代表人邹佳荣。本院在受理原告胡文凤与被告重庆银翔晓星通用动力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后,原告胡文凤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文凤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文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胡文凤负担。代理审判员 曾 庆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潘文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