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2刑更3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阳跃红减刑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刑更302号罪犯阳跃红,男,1971年8月28日出生于湖南省资兴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湖南省网岭监狱服刑。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3日作出了(2013)涟刑初字第4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阳跃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网岭监狱因罪犯阳跃红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为其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3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阳跃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其属于病犯,计考核得分79.5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思想汇报、犯人计分考核奖惩台帐、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老病残罪犯认定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阳跃红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虽未缴纳罚金,但其属于病犯,且有民政部门证明其家庭困难,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阳跃红减刑一年(刑期自2013年6月16日至2021年6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 健审判员 周继祥审判员 刘卫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贺双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