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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502民初2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徐霞、叶万强等与张鹏、李清海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霞,叶万强,张鹏,李清海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02民初253号原告徐霞,女,汉族,1972年1月30日出生,住信阳市浉河区。原告叶万强,男,汉族,1970年12月16日出生,住信阳市浉河区。委托代理人程玲,河南文赢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张鹏,男,成年,住信阳市浉河区。委托代理人徐顺生,河南天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李清海,男,成年,住信阳市浉河区。委托代理人许光春,河南冠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上列被告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收集新的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霞、叶万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二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黎明审 判 员  姚保国人民陪审员  黄玉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翟 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