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881民初4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麦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麦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881民初407号原告麦某,女,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被告李某,男,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原告麦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7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麦某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麦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麦某负担。审 判 长 郑 福代理审判员 连春平人民陪审员 黄卓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伍 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