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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881民初4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麦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麦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881民初407号原告麦某,女,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被告李某,男,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原告麦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7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麦某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麦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麦某负担。审 判 长  郑 福代理审判员  连春平人民陪审员  黄卓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伍 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