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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刑更7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高洋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刑更731号罪犯高洋,男,1989年7月1日生,汉族,河南省驻马店市人,初中文化。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6月1日被行政拘留15日。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4日作出了(2012)驻刑少初字第6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高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高洋等四被告人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某、银某某经济损失共计六千零三十三元八角;作案工具一把予以没收。刑期自2012年3月25日起至2027年3月24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5月23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高洋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2年3月24日晚,梁爽在驻马店市温州步行街某一酒吧饮酒期间与被害人周某某发生矛盾,后其打电话纠集高洋、赵鹏等人预谋报复周某某该犯伙同他人找到周某某后,与被害人发生争执,被害人在逃跑过程中被绊倒,梁爽等人趁机围着周某某对其殴打约一分钟后逃离现场。后周某某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周某某系钝性外力作用于面部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该犯系主犯。2015年7月30日民事赔偿6033.8元已履行。罪犯高洋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11月获得表扬;2015年5月获得表扬;2015年10月获得表扬;2016年2月获得表扬;2014年6月获得记功;2015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高洋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高洋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至2026年6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 进审 判 员  张永增人民陪审员  张 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袁 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