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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邵东执字第91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东支行与卿光明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东支行,卿光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邵东执字第919-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东支行。住所地:邵东县县城金龙路72号。法定代表人曾俊,系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卿光明,男,1966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两市镇卿家村。本院依照生效的(2015)邵东民初字第1633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东支行与卿光明信用卡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卿光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邵东民初字第16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建平审 判 员  宁顶峰审 判 员  彭 卓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刘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