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5民初15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04
案件名称
河南奥鑫合金有限公司与江苏沙钢集团鑫瑞特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奥鑫合金有限公司,江苏沙钢集团鑫瑞特钢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5民初1528号原告河南奥鑫合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登封市东金店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914101857822092626(1-1)。法定代表人贾彦红,男,1971年3月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该公司董事长,联系。委托代理人尚占景,河南应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超,男,1982年6月2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舞阳县。被告江苏沙钢集团鑫瑞特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湟里镇村西村,组织机构代码证号:25116766-5。法定代表人刘建刚,该公司总经理,联系。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奥鑫合金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沙钢集团鑫瑞特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奥鑫合金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将被告江苏沙钢集团鑫瑞特钢有限公司在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湟里镇村西村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湟里支行的帐户金额167852.60元(帐号:8583204217101201000111602)予以冻结,并提供河南丰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雅阁牌豫D×××××号小轿车一辆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奥鑫合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告江苏沙钢集团鑫瑞特钢有限公司在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湟里镇村西村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湟里支行的帐户金额167852.60元(帐号:8583204217101201000111602)予以冻结;二、同时将河南丰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雅阁牌豫D×××××号小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本案保全费1360元,由原告河南奥鑫合金有限公司预交,待结案后由败诉方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蒋雪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范琳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