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02民初34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10
案件名称
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王新玲、何宽、何霞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王新玲,何宽,何霞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02民初3458号原告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地址:东胜区。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761****-1。事业法人张福成,系该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张龙,系内蒙古易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樊树升,系内蒙古易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新玲,女,汉族,现住东胜区。被告何宽,男,汉族,系被告王新玲丈夫,现住址同上。被告何霞,女,汉族,现住东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诉被告王新玲、何宽、何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17元,由原告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慧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温 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