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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3民初5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曹某与时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时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3民初575号原告:曹某,男,1974年4月2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告:时某,男,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与被告时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曹某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曹某承担。审判员  朱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七日书记员  金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