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23民初5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曹某与时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时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3民初575号原告:曹某,男,1974年4月2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告:时某,男,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与被告时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曹某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曹某承担。审判员 朱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七日书记员 金敏 来自: